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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就业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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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鄂劳社[2004]41号)、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武劳社[2004]95号)的规定,为加强劳动者就业管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建立我市就业登记制度,提高就业统计的准确性,现对办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简介如下:

        一、《就业证》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一)我市区域内已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证》,并用《就业证》取代原《武汉市外来务工经商就业证》、《武汉市失业人员证》。

        1、被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或雇主聘用,或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个月以上,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属实现就业,都应该参加就业登记。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理的新成长的劳动力,应当进行求职登记。申领《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凭证进行求职登记。持有《失业证》人员就业后,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就业证》。

        市属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失业保险关系都在市的部、省属在汉企业的就业登记和办证工作由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办理。

        二、《就业证》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湖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填写《登记表》,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证》。

        (二)实施就业登记制度以前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名册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证》。

        《就业登记表》经劳动保障部门签章后存入职工档案,《就业证》交职工本人。

        三、《就业证》的使用

        (一)《就业证》记载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动态内容。

        (二)《就业证》是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求职登记、就业再就业、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的必备证件。非武汉市户籍的流动就业人员《就业证》还可作为其子女在本市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有效凭证。

        (三)初次就业或再就业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在《就业证》中记载核实就业、再就业情况。

        (四)劳动者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后,由有关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在《就业证》中记载培训情况。

        (五)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职工《登记表》、《就业证》中注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由本人7日内持本人《就业证》和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核定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就业证》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门为初次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收回其《失业证》;为再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将其《就业证》中的失业登记记录注销(注销记载使用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刻制的注销失业登记专用章);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收回其《下岗证》。

        (二)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时,由用人单位持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证(卡)、《就业证》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同时收回其《就业证》。

        (三)《就业证》由劳动者个人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和转借。若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四)《就业证》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劳动就业管理有关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3]297号)执行,每本收费为5元。



    200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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